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5民初6335号之一
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广州市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市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为此提供责任限额为17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一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