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民终13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兴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路口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以其与合丰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起诉,且经合丰公司同意。***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2021)陕090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侠
审判员 冉 琼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