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1274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住址兴平市,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路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中专文化,文员,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陕090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30元,期限为一年。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3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