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902民初1274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人,住址兴平市,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大道***路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中专文化,文员,居民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X,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陕090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30元,期限为一年。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383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92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