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꼠**与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902民初1274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省兴平市人,住址兴平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路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9977。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现住安康市汉滨区路口1号,中专文化,文员,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之妻。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的雇佣期间佣金8383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1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雇佣原告为其公司售出的空调、冷库做售后服务维修。口头约定,佣金按收取的维修费用4:6比例分成,被告得4,原告得6;被告每月预付原告5000元作为租房和生活费用,剩余酬金年底以前结算。此后,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和指派,走家串户从事维修服务。2021年1月底,原告向被告讨要剩余酬金,被告一拖再拖不予给付。 本院审理认为,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包括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工伤医疗费、社会保险、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福利待遇等发生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可知,劳动争议案件需要有仲裁的前置程序,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劳动争议。本案中,被告招用原告从事制冷设备的安装维修工作,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雇佣期间的佣金83830元”,该诉请实际系向被告追索劳动报酬,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做出处理后,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仲裁前置程序,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立案确定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有误,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玉 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蒋 少 为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