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902执保80号 ***、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830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3月23日作出(2021)陕090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3830元,期限为一年。该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基于当事人的查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反馈,被执行人安康合丰制冷设备有限公司3个银行账户有存款,本院已对该账户以83830元额度为限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902民初127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院(2021)陕0902执保80号执行案件于2021年3月24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