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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11民初1655号 原告:陕西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住公司。 原告陕西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XX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86.0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