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02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A座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501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管委会2号楼3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HR8H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02民初9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2735013.73元及利息(利息以2735013.73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05968.92元及利息(以205968.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8070元;5.案件执行费31809元由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4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自然资源部、延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延安市新区阳光城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阳光城慧智园(地快三)××号楼××、251、146、247号商铺。
本院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陕0602执5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