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1民终1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23)陕0116民初2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某开发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某开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开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07元,减半收取923.04元,由上诉人某开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