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581执416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A座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501X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二环南路环岛东南角恒大御景半岛综合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81MA6YDMM18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2023)陕0581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韩城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支付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款280025.6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864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
2、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发起网络查询,因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余额不足,本院于2024年3月7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如需续冻结,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如逾期未申请所造成的不利后果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3、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件执行案件,且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现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4、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韩城市新城南区××路××路××楼房,目前该项目正在复工复产,保交楼,尚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6、本院通过执行平台发送信息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依法经过财产调查,除在建楼房外,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