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116执50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38号粤汉国际A座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501X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西安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航天南路与神州三路十字西南角揽月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39940046XL。
法定代表人:***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隆岳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凯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限期支付案件款1767735.39元,加倍支付迟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144元,执行费20077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依法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足额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名下无车辆信息,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中,对其消费予以限制。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将终结执行程序之相关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