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兴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万通宏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驻马店兴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702民初865号
原告:河南万通宏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09943107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炜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授权范围: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兴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AWTB36。
法定代表人:何霖,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万通宏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兴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兴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兴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万通宏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兴源水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万通宏泰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