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执413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执行人:安徽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魏武大道与养生大道交叉口电商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MA2RW9A67X。
法定代表人:左小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1602执4138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费1605元,由被执行人安徽通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吕迎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舒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