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1102民初821号
原告:***,女,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华锦职工,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告:***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兴榆街126号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彬,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
被告:****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甜水镇***北站商贸城3#SW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惠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对被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