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兆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荣华北路42号观龙楼B幢10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9889215L。
法定代表人:杜汉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银丽,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启,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湖镇中兴街10号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2JK3H42。
法定代表人:黄仕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映春,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21.77元(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0260.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260.89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90260.88元由法院予以退回;鉴定费210000元(被告**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岑礼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廖慧敏
书 记 员  吴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