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85民初429号之一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荣华北路42号观龙楼B幢10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9889215L。
法定代表人:杜汉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银丽,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良启,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沙湖镇中兴街10号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5MA52JK3H42。
法定代表人:黄仕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军,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映春,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521.77元(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90260.8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95260.89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建设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90260.88元由法院予以退回;鉴定费210000元(被告**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市金福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丽冰
审 判 员 陈婷婷
人民陪审员 岑礼恒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廖慧敏
书 记 员 吴洁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