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204民初60号
原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照金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照金镇照金村商业街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照金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87元,减半收取11093.50元,由原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