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9121号
原告*柯,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方新村9号副4号。注册号:61000010037089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柯与被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柯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蔚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