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2民初8260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路颐和郡小区11-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01500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79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689.5元,剩余689.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