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801号之二
原告:兰州佳瑞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道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兴。
被告: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明。
原告兰州佳瑞混凝土公司诉被告陕西华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2021年3月23日,兰州佳瑞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陕西华南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兰州佳瑞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兰州佳瑞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47元,由兰州佳瑞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隋福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建建
书 记 员 宁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