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923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生,住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
被告:西安佳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惠秀明。
被告:陕西昭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安航。
原告***与被告西安佳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昭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民 利
二0二一年 六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 玺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