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2284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7日出生,住陕西省山阳县。
被告:陕西佳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惠秀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昭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史安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佳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佳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后已由原告自行支付。
审 判 员 李 漾
二〇二〇 年 十一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张 婧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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