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2执他34-2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君,局长。
委托代理人XX,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碑林区盐店街7号。
委托代理人**,男,该局干部,住西安市未央区经十七路青门新区7号楼。
被执行人陕西昭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昭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罚字(2014)06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罚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5)未行非诉审字第00502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罚款10000元,逾期加处罚款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201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履行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强制从被执行人陕西昭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划拨了全部案件款、受理费用及执行费用。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4)06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4)060号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市人社罚字(2014)06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江
执行员***
执行员*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