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4执21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金色大唐城******,组织机构代码:092043461。
法定代表人:沈瑞忠。
被执行人: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金色大唐城****701-1构代码:MA2AY19N3。
法定代表人:陈棋。
本院在执行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05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给付执行款人民币4656648.37元,执行费人民币48966元,诉讼费49053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0年05月1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与申报表、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等法律书函,但其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0年5月21日、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20日、2020年9月21日等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浙江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其财产状况为:被执行人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益处置;另查被执行人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等其他登记信息。
3、于2020年5月15日对被执行人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2020年8月3日将被执行人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因被执行人目前仅本院所涉执行债务共计600余万元,而查控的财产完全无法清除其债务,已基本符合破产条件,故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做出执行转破产决定,并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杭州中太元三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资不抵债,法院已经做出破产决定,故现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4656648.37元,执行费48966元。诉讼费4905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汪骏华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执行助理陈超
书记员王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