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镐京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西安宏汇玻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西安、西安镐京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2民初1436号
原告西安宏汇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王寺街办黄堆潭村工业园甲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57843236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漫,女,该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女,该公司法务。
被告贺西安,男。
被告西安镐京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香米园**号*幢*层*****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6340137007。
法定代表人**龙,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宏汇玻璃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西安、西安镐京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宏汇玻璃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宏汇玻璃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宏汇玻璃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5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978.5元,剩余2978.5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