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3778号
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84789574E。
法定代表人:吉献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向荣,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美,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33372793K。
法定代表人:侯小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7日受理后,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伟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严 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沙亚娜
书 记 员  陈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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