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执3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333727793K。
法定代表人:候小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普瑞锦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X4XYL8D。
法定代表人:任春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项琴,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陕西华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44。
法定代表人:项太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普瑞锦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琴、陕西华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29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03966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冻结银行账户、限制消费等措施,并将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以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瑜
审判员 党白鹭
审判员 胡 琳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贺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