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与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初580号 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阳山***水泥公司前门面房。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大荔县。 本院在审理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与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2023年0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0元,减半收取80.50元,由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