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581民初229号
(2023)陕0581民初229号
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阳山***水泥公司前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老三届首座大厦1幢120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6日立案。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0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与中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1月16日立案。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撤诉。准许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12元,减半收取计……元,由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韩城朝霞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