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巴彦淖尔市华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气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802执恢98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华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xx,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巴彦淖尔市华宝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供气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8)内0802民初7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的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并查封,且通知申请人提供车辆下落,并对房管、住建委、不动产点对点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该房产价值远超执行标的,无法执行,并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