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802民初3570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936382736。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1,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被告**2,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原告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惠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