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02民初2233号
原告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万丰经济开发区利民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7936382736。
法定代表人李存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五原街北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8025641519636。
法定代表人图雅,公司经理。
原告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交或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巴彦淖尔市腾洁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