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国力电气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哈尔滨贝格电器设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黑0112执异1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贝格电器设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贝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哈尔滨国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力电气)于2016年11月2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国力电气于2016年10月18日收到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已超过法定异议期间。故案外人国力电气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兴业公司诉贝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受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阿民三商初字第59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哈尔滨贝格电器设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款655226.44元。此款于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555226.44元于2016年8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案件受理费10352元减半收取5676元,由被告哈尔滨贝格电器设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哈尔滨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已交纳,被告哈尔滨贝格电器设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前给付原告哈尔滨市兴业经贸有限公司)。民事调解生效后,贝格公司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兴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2016)黑0112执178-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贝格电器设备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在哈尔滨国力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
驳回案外人国力电气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闫兆贵 审判员  陈静东 审判员  吴 威
书记员  李忠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