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市合隆乡金农温室大棚制造厂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与东港市合隆乡金农温室大棚制造厂非法占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辽0681行审7号
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被申请人东港市合隆乡金农温室大棚制造厂。住所地东港市合隆乡合隆村2组。
经营者由文斌。
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8]第6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东港市合隆乡金农温室大棚制造厂未经批准,于2017年3月,占用东港市合隆乡合隆村一组集体土地2605平方米(旱耕地1965.28平方米、坑塘水面640.31平方米)建彩钢房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一、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其非法占地2605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605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相应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6日以因执行条件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东国土监字[2018]第6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傅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