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辽0681行审7号
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东港市东港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队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被申请人东港市合隆乡金农温室大棚制造厂。住所地东港市合隆乡合隆村2组。
经营者由文斌。
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东国土监字[2018]第6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申请人东港市合隆乡金农温室大棚制造厂未经批准,于2017年3月,占用东港市合隆乡合隆村一组集体土地2605平方米(旱耕地1965.28平方米、坑塘水面640.31平方米)建彩钢房为由,对其作出处罚如下:一、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其非法占地2605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人民币10元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2605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申请人既未起诉也未申请复议,又未履行相应义务,现该处罚决定已生效,申请机关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机关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16日以因执行条件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港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东国土监字[2018]第62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审判长*丹
审判员***
审判员傅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