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神民初字第05756号
原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神木县神木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神木县。
负责人***,该村民小组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第二村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属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神木县麻家塔乡铧山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540元,减半收取23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