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81民初5998号
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马世雄,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作胜,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焕霞,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市。
法定代表人:李成平,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
负责人:毛振岗。
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成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第八项目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0元,由原告陕西广福科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曹 葆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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