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628执72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太宜社区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系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富县羊泉镇太宜社区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628民初3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富县羊泉镇太宜社区村民委员会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卓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138119.56元并以1138119.5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期间的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太宜社区村民委员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721408.54元并以721408.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25%计算自2019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止期间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富县羊泉镇太宜社区村民委员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在执行过程中,因羊泉政府财政吃紧,本院已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无果,现被执行人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已履行本案案款50000元、剩余案款富县羊泉镇人民政府、富县羊泉镇太宜社区村民委员会以县政府迟迟未将该工程款项向其拨付为由并未履行,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迟迟未能实现,申请执行人多次提出请求上级法院提级执行。于2023年8月1日我院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执行,于2023年8月1日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陕06执他2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将该案移送至甘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富县人民法院(2023)陕0628执727号案件予以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