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6执8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恒阳土建工程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长安区恒阳土建工程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1民终1528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支付756566.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661.6元。执行费10142元。在执行中,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恒阳土建工程队在金融机构无足额财产,现已将其账户冻结;在房屋登记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恒阳土建工程队发出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限制。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