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116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乔奇。
被执行人包斌钧。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5)长安民初字第03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奇、包斌钧送达了传票及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陕西五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西安中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乔奇、包斌钧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立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