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43号
申请人:江苏美日利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众街58号星汇生活广场3幢5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2165AE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宏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北京市密云区***镇政府208室-182(***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MA00D7PT3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美日利来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XXX及招商银行账号为XXX、XXX内的存款80万元。申请人江苏美日利来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美日利来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提供的独立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八十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宏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及招商银行账号XXX1、XXX内的存款。
案件申请费四千五百二十元,由江苏美日利来贸易有限公司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吴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