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202民初1007号
原告:湖北汉冶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大道梦湖书苑1-2-1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81MA4897T7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原告湖北汉冶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原告湖北汉冶文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汉冶文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湖北汉冶文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