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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104民初2848号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麓谷高新区麓景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61660328-0。
法定代表人蒋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代理人**,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湖南省资兴市。
被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1号金洋花园二期B栋B(Z)2-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1480元由原告长沙巨星轻质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