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28民初1725号
原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20899528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住所地:内江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内江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接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次日起7日后仍没有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缴纳诉讼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四川省恒信建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