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1421执19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过街楼街**红墙国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
被执行人:北星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大华街**/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星物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2020年11月5日,申请执行人四川省蜀典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1421民初5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