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10民初819号
原告: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孝义市大孝堡乡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薛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利,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柴东全,男,196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鸿鹏,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敬萱,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被告:刘树林,男,196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被告:赵文帅,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原告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树林、柴东全、赵文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原告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0元。
审判员 李秋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