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785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龙,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大孝堡乡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7858050944。
法定代表人:薛因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职务:董事长。
***与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鼎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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