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10民初2785号

原告:***,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成龙,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地区孝义市大孝堡乡程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7858050944。

法定代表人:薛因平,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职务:董事长。

***与山西高达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1.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乾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鼎承

—3—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