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众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众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6民终12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众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雅怡花园A11店。
法定代表人:唐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求学,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招惠美,广东保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身份证号码362××××××××××××510,住河源市源城区××××××××。
上诉人广东众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广东众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上诉人广东众建公司不服原判提出上诉,原审法院为此向上诉人广东众建公司送达上诉缴费通知书,要求上诉人广东众建公司限期缴纳上诉费。上诉人广东众建公司未按照通知的期限交纳上诉费,并通过其诉讼代理人招惠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广东众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崔春柳
审判员  骆志艺
审判员  钟仕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