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8021号
原告: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政府西侧。
法定代表人: 王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置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林科中路 126号-124。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彬,天津置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
612-4。
法定代表人:付丽红,总经理。
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与天津置鼎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玉通广达机械施工有限公司负担(于七日内交纳)。
审  判  员   白星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