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利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625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12-4号。
法定代表人:付丽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利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2003965610574,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洪家楼南路32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屈宜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众鑫合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利信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27109.95元及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5553元、执行费10024元。
本案2021年1月25日立案执行,2021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已生效的(2020)鲁1625民初7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
2021年1月25日本院提起了总对总查询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银行、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无登记的证券、保险信息,银行账户和互联网银行无余额,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
2021年3月12日、2021年7月19日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互联网银行等财产线索,仍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2021年7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限制其行为。
本院执行人员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依法说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可提供,本案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新江
审判员  栾建国
审判员  郝同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