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固得环保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1民初2697号 原告:**,男,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得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泗门镇陶家路村江东中心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KP5C21Q。 法定代表人:奕登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姚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雷南路商会大厦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588657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吉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中意**生态园兴滨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MA2AGTWXX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固得环保有限公司、**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吉聚表面处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金**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