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281民初8158号
原告:余姚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1784313944A。
法定代表人:诸国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余姚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余姚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余姚市XX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