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

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4-01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甬余催字第61号
申请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13日发出公示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遗失的中国银行余姚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40005226624387号(票面金额为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大叶园林科技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9月30日、付款日期2015年12月30日)壹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余姚市宏阳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严航
审判员邵成飞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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